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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外国语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办法

武大研字 [2004]35 号

  研究生外国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必修的学位课程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校研究生外国语教学逐步形成了一套有特色的教学体系和测试体系。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与变化,特别是从新时期高层次人才培养发展战略的高度来看,现有的研究生外国语教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最为突出的就是对研究生外国语综合应用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根据《武汉大学关于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研究生外国语的课程设置

第一条 对所有硕士研究生开设作为必修课的第一外国语,主要为英语,也可以开设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语种,同时开设作为选修课的第二外国语。

第二条 对硕士研究生开设的英语课程包括“公共英语”( 72 学时、 2 学分)和“专业英语” ( 36 学时、 2 学分)。“公共英语”着重培养硕士研究生英语的听、说等应用能力;“专业英语”着重培养研究生专业文献的阅读、写作以及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程:

属于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优秀;

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中,英语成绩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免修标准(根据当年入学考试中全校英语整体成绩确定)。

第四条 对博士研究生是否设置第一外国语作为必修课由各学科点自行确定,并在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作出明确规定。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主要为英语,也可以开设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语种,同时开设作为选修课的第二外国语。

第五条 对博士研究生开设的英语课程包括“公共英语”( 36 学时、 2 学分)和“专业英语” ( 36 学时、 2 学分),其教学目的是在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基础上进一 步提高 博士研究生的英语应用能力。

第六条 对博士、硕士研究生开设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语种的第一外国语或第二外国语,均为 72 学时、 2 学分。

第七条 对博士、硕士研究生开设各种类型外国语选修课,旨在提高研究生外国语的应用能力。

二.研究生外国语课程的教学方法和考试要求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安排在第一学期,“专业英语”教学安排在第二学期;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和“专业英语”教学安排在同一学期。

第九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的教学主要采取“课堂教学”和“自学辅导”相结合的形式,鼓励教师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组织教学。

第十条 对博士、硕士研究生开设的“专业英语”课程,授课教师由各培养单位选派,可以由具有较高英语水平的专业教师担任,也可以聘请公共英语教师与专业教师共同担任。

第十一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 “专业英语”课程的教学应根据各学科专业人员所编著的文章和书籍,进行分类和筛选,挑选出能代表各学科特点和含有其代表性专业词汇的文章,重新进行编排和剪辑后,采用专业文献资料的英文原文形式进行教学。

第十二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 “专业英语”课程的教学可以采用“课堂讲授”、“分组讨论”及“模拟国际学术会议”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分别在每年 5 月底和 11 月底前制定好下一学期研究生“专业英语”课程的教学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英语课的成绩分别记为“公共英语”和“专业英语”成绩。

三.研究生外国语课程的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外国语的教学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并不定期组织开展各项教学检查工作,外国语学院承担“公共英语”课程的教学和“专业英语”课程的辅导,各培养单位承担“专业英语”课程的教学。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 2004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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