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研字 [2004]34 号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必修的学位课程之一,其教学目的在于帮助研究生切实解决好根本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问题,同时,帮助研究生逐渐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根据《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3 年 6 月 24 日 )、《武汉大学关于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课程设置
第一条 对所有硕士研究生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36 学时, 2 学分),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理论问题,认识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和教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素养,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第二条 对文科各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同时开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72 学时, 2 学分),系统学习一些马克思主义原著,以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
第三条 对理、工、农、医科各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同时开设“自然辨证法概论” ( 54 学时, 2 学分),着眼于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的基本原理、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扩大研究生的视野,启迪研究生的思维,从而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能力。
第四条 对文科各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开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 72 学时, 2 学分),在研究生自学马克思主义有关原著和选读当代社会科学名著的基础上,进行专题研讨,并由教师开展专题讲授。
第五条 对理、工、农、医科各专业博士研究生开设“现代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 72 学时, 2 学分),在研究生自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关原著和选读现代科学技术革命有关代表性著作的基础上,进行专题研讨,并由教师开展专题讲授。
二.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方法和考试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要始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与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相联系,通过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展现名师风采,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第七条 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形式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专职理论课教师的课堂讲授,校内外专家专题讲座和研究生的自学等。
第八条 专职理论课教师围绕每门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内容,采取“专题讲授”与“自学辅导”相结合的形式组织教学。课程考核可以采用考试或撰写课程论文等形式。
第九条 专职理论课教师针对研究生的专业特点,聘请校内外专家开展专题讲座,专家来源包括政府官员、著名企业家和校内外学者。讲座内容应紧密结合当前社会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考核可以采用撰写心得体会的方式,由专职理论课教师统一评分。
三.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安排在一个学期内完成,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并不定期组织开展各项教学检查工作,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承担课堂讲授和专题讲座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 2004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