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武大研字 [2004]32 号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设置要求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应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进展,而不应是本科生课程内容的简单重复。
第三条 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而开设的新课程,必须先由主讲教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由所在培养单位论证通过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方可正式开课。
第二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专业课的教学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
第五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公布下一学期的公共课安排表,各培养单位根据公共课表的安排,排定各自的专业课安排表,并将本单位的专业课课表于学期结束前一个半月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教室,并于学期结束前印发各单位。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主讲教师,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一般应由具有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人员担任主讲教师。
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须事前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提出报告,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未能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教学任务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及成绩不予承认。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应到课堂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开设情况。研究生院做好开学第一周开课率和到课率的记载,查明未能按时开课的原因,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每学期应做好全过程的教学检查工作。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九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讨论、文献综述等教学环节以及一部分实验课、选修课等可以采用考查。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各科考试的具体日期在学期结束前 1 个月确定。公共课考试日期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单位商定,在此基础上,各单位再确定专业课考试时间,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各专业课考试地点由研究生院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凡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 1/3 ,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采用 A 至 D 的四级记分制,具体分数级和相应分数列表如下:
分数级 |
A |
B |
C |
D |
相当于
百分数 |
85-100 |
75-84 |
60-74 |
0-59 |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以 C 及以上为合格,对课程考核成绩为 D 的课程可申请交费重修。
第十四条 研究生研读的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地评分,考试成绩应该拉开档次。任课教师按照研究生院制订的研究生考试成绩登记表中所列名单登录课程考试成绩,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名单。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课由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 公共课经研究院批准,方可参加缓考。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凡舞弊者,按《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尽快评定成绩,填写“研究生成绩单”一式 2 份并签字。 公共课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 7 天内将成绩单报研究生院培养处,由研究生院培养处发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登记; 专业课成绩单连同试卷一起应于课程考核结束后 7 天内 由任课教师直接送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跨培养单位选修的课程成绩单,由开课培养单位送选课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培养处各一份。大型作业或小论文、读书报告等需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须事先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且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成绩单,逾期无效。 所有成绩单,一般不得涂改,如有改动,则应由改动人签字。
第十八条 各 培养 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及时、准确地将研究生成绩录入“武汉大学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同时,应检查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是否与培养方案相符 , 对于课程名称、学时、学分与培养方案不相符且未经审批的课程,其成绩不予认可。研究生教学秘书应于每学期开学 1 个月内将已登录的上一学期研究生课程成绩软盘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研究生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反映,由相关工作人员复查后答复。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题、答卷由各开课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一年,以备检查与调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成绩属教学档案材料,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研究生根据需要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公共课原则上只能在本校学习,因特殊原因,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在指定高校学习,研究生院将组织抽查。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代培生、旁听生和其他进修人员选修研究生课程需经开课单位和研究生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读有关课程,其成绩统一由研究生院提供。
第二十五 研究生在入学前已在本校修习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培养计划要求者,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可申请免修(附成绩单原件,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教学秘书核实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批准,方可免修,并将旁听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成绩登记总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规定》(武大研字 [2003]23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