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面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干部参与研究生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跨越式发展,特设立武汉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与改革基金(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改基金), 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项目立项范围:
关于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以及培养手段的研究与改革;
关于研究生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的研究与改革;
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的研究与改革;
关于研究生培养管理模式和质量评估的研究与改革。
第三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四月集中受理一次。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的申请人应为我校在岗教师和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
第五条 为确保研究生教改基金项目的质量,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只允许牵头申报一个项目,在其原有项目结束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组成员必须具备完成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项目申请书》。
第八条 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遴选。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项目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主持。按各单位初审、研究生院组织的评审委员会终审、研究生院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1 .申报项目必须紧密联系研究生教学实际,研究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
2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3 .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4 .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是研究生教改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项目负责人负责所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督导。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度拨款,资助项目完成后,其经费列入决算核算。资助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财务规定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成、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若因故中止研究的,须办理中止手续,并退还剩余经费;未办理手续的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并应退还全部经费,已支出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偿还。
第十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应按要求每年向研究生院报送《武汉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与改革基金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检查表》,一式两份,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地进行。
第十六条 在认真审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后,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项目,研究生院有权予以中止,并停止划拨下一年度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后,详细写出总结报告,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与改革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交研究生院存档。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审小组对相关成果进行鉴定,并形成书面鉴定意见,决定该项目是否予以结题。
第十九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终止资助,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学校在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其它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关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