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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转变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科学合理地使用这部分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中小企业去,争取在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学校积极倡导和大力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其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非定向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面向全国就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按招生合同回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就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湖北省关于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联系学校实际,制订本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细则;
(二)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供毕业研究生资源情况;
(三)广泛收集和多渠道发布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四)指导全校的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活动和就业服务工作;
(五)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和管理,维护协议的严肃性;
(六)审定校内各培养单位提出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编制并上报武汉大学年度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
(七)组织、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全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工作,处理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八)开展与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的学习和研究活动,培训就业工作人员。
第六条 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具体安排;
(二)核实毕业研究生生源,组织毕业研究生推荐工作;
(三)收集需求信息,开展供需洽谈活动;
(四)拟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
(五)开展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服务工作;
(六)派遣毕业研究生,协助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七)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材料的归档、查阅、寄档工作;
(八)总结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调查了解毕业研究生使用情况。
第七条 户籍、后勤等相关单位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努力把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做好。
第三章 毕业教育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教育以创业教育为重点,以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突出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引导毕业研究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九条 毕业研究生教育可采用讲座、咨询、模拟、个别指导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须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两份,认真总结攻读学位期间德、智、体各方面的成绩和不足。培养单位分党委要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研究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四章 就业方案编制
第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每年分为春季和暑假两次按时上报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的就业方案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在择业前,非定向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的需填写《武汉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可以在各种供需洽谈、双向选择活动中落实就业单位;可通过公布的需求信息落实单位;也可通过自荐形式联系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凭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正式录用接收函,签订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未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研究生院同意,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不能列入就业方案。
第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凭《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研究生毕业证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在就业方案下达前,毕业研究生要求改派者,须书面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经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下达后,原则上不予改派。在派遣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告研究生院,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按违约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八条 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持有新的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接收的公函,经培养单位同意和研究生院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九条 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的硕士生,已纳入招生计划,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方案上报后,被录取博士生的毕业生,提出不再攻读博士学位的,经书面申请批准后,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条 报考博士研究生和申请做博士后研究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告知用人单位或在协议书上注明。凡由于未告知或未注明。造成违约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成绩、获奖证明等材料在6月底归入档案,并在毕业研究生派遣后两周内寄送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于当年5月10日前仍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其档案、户口关系在10月30日前应办理委托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托管两年的手续。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及档案迁回家庭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毕业生调配部门)管理。两年后就业的,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办理就业、转档案和迁移户口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保存户口、档案的毕业研究生须与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未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填写《未就业毕业生户档托管登记表》均一式两份。在延长择业期内涉及毕业研究生本人权益事务(如出国、政审、婚育等)的各类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伤病、法律责任等按《协议书》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延长择业期的毕业研究生,其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与户口、档案一起办理托管手续。
第二十五条 毕业体检不合格的研究生,按休学处理。两年内治愈的,可以随下两届毕业生就业;两年后仍未治愈的,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派遣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报考博士研究生和申请做博士后研究而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凡在当年7月底前仍无就业单位的,档案、户口关系在10月30日前转至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或当地人才服务中心。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研究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并在退还全部培养费和奖学金后,将户口和档案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后,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就业单位安排或由于本人提出无理要求而被退回的;
(四)由于弄虚作假等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被退回的;
(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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